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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的信息处理

2017年06月21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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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息处理是它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最大区别
news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谢平互联网金融九讲》文字课连载

  第二讲 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的信息处理

  (一)关于信息处理的观点

  信息是金融的核心,构成金融资源配置的基础。金融信息中,最核心的是资金供需双方信息,特别是资金需求方的信息(如借款者、发债企业、股票发行企业的财务信息等)。Mishkin(1995)指出,在直接和间接融资模式下,主要有两类信息处理方式。第一类是信息的私人生产和出售,是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搜集和生产区分资金需求者好坏的信息,然后卖给资金供给者。典型的比如证券公司和信用评级机构。商业银行同时是信息生产者和资金供给者,也属于这类方式。第二类是政府管制,即政府要求或鼓励资金需求方披露真实信息。比如政府对会计准则、审计和信息披露的监管,特别针对上市公司。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息处理是它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最大区别,有三个组成部分:一是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特别是对个人和机构没有义务披露的信息;二是搜索引擎对信息的组织、排序和检索,能缓解信息超载问题,有针对性地满足信息需求;三是云计算保障海量信息高速处理能力。总的效果是,在云计算的保障下,资金供需双方信息通过社交网络揭示和传播,被搜索引擎组织和标准化,最终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由此可以给出任何资金需求者的风险定价或动态违约概率,而且成本极低。这样,金融交易的信息基础(充分条件)就满足了。这与目前CDS市场机制类似。谢平、邹传伟(2011)指出,CDS市场就是用与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类似的机制,通过市场交易(价格)来产生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违约概率序列,在违约信息揭示上比信用评级机构更有效。将来从理论上讲,任何金融交易产品实际上都隐含着一种CDS,在任何时点上都可以知道它的违约概率,在这种情况下所有金融产品的风险定价就会非常直观和简易。接下来分别讨论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息处理作用。

谢平互联网金融九讲
谢平互联网金融九讲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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