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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的信息处理

2017年06月21日 00:00 来源于 谢平互联网金融九讲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息处理是它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最大区别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谢平互联网金融九讲》文字课连载

  第二讲 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的信息处理

  (一)关于信息处理的观点

  信息是金融的核心,构成金融资源配置的基础。金融信息中,最核心的是资金供需双方信息,特别是资金需求方的信息(如借款者、发债企业、股票发行企业的财务信息等)。Mishkin(1995)指出,在直接和间接融资模式下,主要有两类信息处理方式。第一类是信息的私人生产和出售,是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搜集和生产区分资金需求者好坏的信息,然后卖给资金供给者。典型的比如证券公司和信用评级机构。商业银行同时是信息生产者和资金供给者,也属于这类方式。第二类是政府管制,即政府要求或鼓励资金需求方披露真实信息。比如政府对会计准则、审计和信息披露的监管,特别针对上市公司。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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